父母离异、“黑户”身份、故意纵火时因不满14岁未被惩罚——在小山(化名)的人生里,危险因子渐渐聚成一簇簇火苗,最终喷射出骇人的火舌,吞噬了他的未来。
因长期忌恨打工所在饭店的老板娘,收到网购来的凶器当晚,刚满14岁不久的小山将老板娘残忍杀害。
在犯罪学意义上,问题青少年被界定为“实施越轨、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小山身上或多或少重叠着成千上万个问题青少年的成长经历。此时此刻,他们或独自游荡于校园外,或通宵沉湎于网络游戏中,或正在监狱高墙内痛悔曾经的无知。
这是怎样一群面孔?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预防、教育与矫正?前不久在山东烟台召开的首届全国问题青少年教育矫正管理研讨会上,越来越多的法律专家、司法工作人员和青少年事务工作者在痛惜之余大声疾呼:拯救问题青少年,把走到犯罪边缘的孩子拉回来!
堕入深渊的孩子
工作30年,山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副所长王长征曾接触过上万名未成年犯。在他印象中,“这些孩子心理脆弱,盲目性、反复性强”,甚至不乏有未成年犯刚来便下挑战书,要和王长征“决战”。
“犯罪的虽是孩子,却意味着社会、家庭、学校对他们的教育和保护都失败了。”王长征说。
从2009年开始,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每两年组织人员赴全国未成年犯管教所、工读学校等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抽样调查。2016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抽样调查于今年7月启动。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党委书记操学诚曾先后带队赴十几个省份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开展问卷抽样调查,面对面访谈未成年犯。
“我初一辍学,开始接触一些社会上的朋友,起初是有时候不回家,后来我就基本不在家生活了。”在某未成年犯管教所内,20岁的小宇(化名)回忆辍学后的生活时说,“上网、唱歌、玩游戏、帮朋友打架,就是为了消磨时间,觉得和朋友们在一起很开心、没人管,无忧无虑的,生活来源有的是打架所得,有的是朋友的钱,朋友之间谁手头富裕就多拿出来些,大家一起花。”
辍学3年后,2011年,年仅15岁的小宇因“哥们义气”参与群体性(20余人)打架斗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特别后悔。”访谈中,小宇一字一顿地说,“希望同龄伙伴们在处理问题时不要像我一样莽撞行事,在家要听父母的话,好好孝敬父母。每次父母来看我,对着玻璃窗看到他们苍老了许多,我的心里都很难受。”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逐年下降,未成年犯占当年刑事罪犯总数的比例也在逐年下降,但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趋势明显。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2014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显示,未成年犯的犯罪年龄以15~17岁为主,接近70%,未成年犯犯罪类型中,抢劫罪占36%,故意伤害罪占33.3%,盗窃罪占17.8%,强奸罪占8.5%,故意杀人罪占8.5%,贩卖毒品罪占2.7%。调查数据显示,未成年犯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仅有2.5%和6%的未成年犯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当问到犯罪原因时,“一时冲动”、“哥们儿义气”和“好奇心”分居前三,占比分别是30%、19.5%、11.7%。
相比成年犯,未成年犯的单亲家庭比例更高,为14.3%,仅36.3%的未成年犯在入监前能和亲生父母长期生活,35%的未成年犯认为人生最大幸福是有温暖的家庭;19.2%的未成年犯其家庭成员有犯罪纪录;针对学习成绩不好、网瘾等问题,22.5%的未成年犯父母选择打骂等简单粗暴方式应对,14.3%的父母采用了不管不问的忽略方式。
同样是来自2014年研究报告的数据:86%的未成年犯有辍学情况,其中79.6%辍学时间超过3个月;不良行为居前几位的是逃学、玩网络暴力游戏、打架斗殴、吸烟(有瘾)、夜不归宿和与社会不良青少年交往;而逃学的平均年龄为11岁,和社会不良青少年交往的平均年龄为12岁;近67%的未成年犯入监前以上网聊天与玩游戏为主要业余活动,21.4%的人主要业余活动是赌博。
“逃学旷课、接触不良少年、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网络沉迷相互叠加,既是当代未成年人犯罪带有普遍性的前兆,也是他们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操学诚说,“许多不良行为青少年走向犯罪都有一个类似的轨迹,那就是到初一时由于种种原因辍学,交往一些不良青少年,然后就是经常上网打游戏、抽烟喝酒,直到打架斗殴、抢劫犯罪。在这个过程中,实际上他们已经游离于家庭、学校之外了,或者说家庭、学校已经无能为力。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有专业人士有效干预的话,有可能把他们从犯罪边缘挽救回来。具有不良行为的问题青少年,是预防犯罪的重点人群,必须建立家庭、学校、社会三道防线重点预防,精准预防。”
国务院新闻办2016年9月12日发表的《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指出,自2002年以来,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基本控制在2%左右,未成年罪犯占全部罪犯比例逐渐下降,2015年下降到3.56%。
长期从事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北京工业大学教授张荆认为,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大幅下降,从犯罪学分析主要基于以下3个因素:一是未成年人口的大幅度减少;二是生活水平整体提高,贫穷引发犯罪逐年减少;三是预防工作和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取得了成效。
此外,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所长王顺安表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减少也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涉罪案件采取少捕慎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政策有关。以2014年为例,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批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2838件56276人,其中不捕率为26.66%。
“上述均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符合定罪量刑条件的检察和审判环节的统计,而大量未满16周岁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8种行为以外的犯罪行为包括惯窃惯骗等均未被纳入犯罪统计,未满14周岁的儿童故意强奸杀人的恶性案件更因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没有被纳入统计,这些都是造成刑事审判环节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犯罪统计指标明显下降的因素。”王顺安说,“也正因为如此,不少学者和专家指出,青少年犯罪形势不容乐观,控制和预防工作任重道远。”
艰难的对决
从源头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目前已成为业界与学界的共识。然而,进入互联网时代后,这一课题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5年年底,中国网民总数已达6.88亿,19岁以下网民占全体网民的24.1%,其中年龄低于10岁的网民超过1800万人。
2015年6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社会工作局和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联合发布的《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研究报告》指出,未成年人接触网络暴力等不良信息的概率较高,打开网页时弹出不雅图片或视频的占81.1%,未成年人通过QQ等聊天工具和视频网站接触网络暴力等不良信息的分别占64%和44.7%。有关调查还表明,58.7%的受访者称其在使用QQ等聊天工具时参与过网络暴力。
被裹挟于网络时代的潮流中,我国青少年注定面临一场艰难的对决。
“青少年群体是互联网运用的中坚力量,因其年龄、社会经验、心理特点等原因,他们很容易受到互联网上一些不良信息、亚文化的消极影响,这些又进而成为导致其犯罪的很重要的诱因。”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认为。
鉴于网络沉迷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从2008年开始,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一直致力于对青少年与网络关系的研究,并把“网络与预防青少年犯罪”确定为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主题,发布相关报告。
研究显示,未成年人网络成瘾和网络犯罪现象突出。未成年人首次触网年龄由2010年的10岁降低到2014年的6岁,低龄化趋势明显,且上网频率大幅提高。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有关调查表明,未成年人犯罪总数中,有70%的少年犯罪因为互联网色情、暴力内容影响而诱发盗窃、抢劫、强奸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与网络成瘾不无关联,有关调查显示,从未成年犯上网时长而言,78.5%的未成年犯入监前每天上网两小时以上,近45%的人每天上网3小时以上,近15%的人每天在网时间超过6小时。将上网目的分为“浏览色情网页”“玩网络游戏”“网络聊天”“网上邀约犯罪”“与网友交流信息”,选择4项以上的未成年犯占47.5%。值得注意的是,近75%的人因“无聊打发时间”而选择上网聊天。
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居高不下从另一侧面恰恰说明他们身处的网络保护环境不容乐观。
“在处理互联网与青少年犯罪关系方面,归根到底,应该充分调动青少年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在他们的学习过程当中,提高识别互联网信息的能力。”莫洪宪认为。
2016年9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民征求网络意见,国家将正式出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少年司法救赎之门
这是山东青岛城阳区人民法院内的一场特别庭审。
16岁少年王明(化名)因窃取1.4万余元现金和价值3000元的名牌钱包,涉嫌盗窃罪被起诉到法院。然而,到庭参加诉讼的并非王明父母,而是陌生人苏进宝。
案发后,王明父母因路途遥远、怕丢脸面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曾担任公职人员的苏进宝便被法院指定参加庭审。在王明眼中,是苏伯伯的引导教育让他最终重拾信心。
从2014年11月起,团青岛市委联合青岛市中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公安局,在全市选聘105名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业背景的“合适成年人”志愿者,他们出现在岛城各级公检法机关的提审、讯问及审判现场,为那些无助迷茫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送去关怀和温暖。
“‘合适成年人’的参与,不但可以起到‘临时家长’的作用,而且可以监督司法程序正当性,防止出现刑讯逼供,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田英君说。
此外,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为涉罪涉法问题青少年打开了一扇救赎之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主任蒋明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介绍,1984年11月,以上海市长宁区少年法庭成立为标志,少年司法制度真正在中国大陆破土而出,并逐渐由地方性制度向全国性制度发展。
蒋明强调,人民法院少年法庭长期坚持在法律框架内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优先保护,“比如实行圆桌审判、法庭教育、判后跟踪帮教、心理评估干预,依法对未成年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等”。“截至目前,共设立2251个少年法庭,少年法庭司法理论日益成熟,制度机制更加完备,司法理念进一步发展,少年法庭工作已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如今,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已过“而立之年”,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将其长期秉承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保护少年与保护社会有机结合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预防为主、减少司法干预原则以及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原则。“对于少年犯罪和严重不良行为,如果依照法律应当处罚的,同样应该实事求是地依法给予惩罚,包括刑罚制裁。当然,这种惩罚手段同样应该以教育、感化、挽救为目的,而不能单纯地以报应为目的,为惩罚而惩罚。”姚建龙说。
附条件不起诉同样是一项体现上述原则、极具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这被视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给了更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不仅使他们避免因审判定罪而遭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而且使他们得到更多的帮助和教育,有利于调动其改造自我的积极性,加速回归社会的进程。”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说。
据史卫忠介绍,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到2016年3月,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已达1000多个,四级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建设基本完备。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更加注重双向保护和综合保护,探索建立了包括付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内的一系列特别制度。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2003年~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经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2万余人,不批准逮捕16万余人,起诉108万人,不起诉5万余人;全国检察机关共开展社会调查6万多人,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22万人,申请法律援助15万多人,开展亲情会见4.8万多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1.1万多人。
目前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中,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制度同样值得关注。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看来,这项制度是“未成年人保护中的核心问题”。
2015年发布的《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状况调查报告》显示,涉案未成年人中至少有55.52%的人未受到监护人或照管人的管教。
“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最根本原因就是监护缺失。因此,完善未成年人监护转移制度非常必要。”宋英辉表示。
“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制度、‘合适未成年人’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说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历程中的重大进步。”姚建龙认为,“之前,我们认为坏孩子也是坏人,现在我们发现,坏孩子首先是孩子,保护他不是保护他的‘坏’而是保护‘孩子’,实质上促进了国家亲权理念被大家所接受,也就是说,国家是孩子的最终监护人,孩子出现问题甚至违法犯罪时,国家有权利也有责任代替父母管教好孩子。”
姚建龙认为,少年司法制度不仅推动国家层面上对5类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服务管理的试点工作,以及促成大家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特别关注,还促进了我国未成年人立法工作的发展,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及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出台,《刑事诉讼法》增加未成年人专章等。为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出台《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相比于取得的成就,还有一些方面尚待完善。
“目前,我国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律仅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法律的宣示性强于实践性,具体操作和落实有一定的困难。《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但还很不完善。在司法实践层面上,人民法院已经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少年司法方面的工作制度机制,但很多还没有上升为法律规定。”蒋明说。
姚建龙坦言,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虽然作出了积极探索,但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我国少年司法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不是完善和发展,而是生存,包括少年法庭仍面临再次消亡的生存危机,未成年人警务建设仍处于空白点等,更重要的是,司法体制改革对少年司法的特殊性考虑不充分,客观上对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造成了很大冲击。”姚建龙说。
姚建龙认为,少年司法的调整空间尚需改进,“少年司法基本上还是少年刑事司法,只关注已经构成犯罪的孩子怎么办,对于那些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包括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低龄未成年人,目前少年司法制度没办法进行调整,这是很大的硬伤”。
对此,姚建龙建议,诸多问题解决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同时要遵循实践先行的改革思路,允许地方先行试点,经验成熟后逐步向全国推广。
蒋明则建议,立法机关应当加快对未成年人立法的步伐,制定比较完备的未成年人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完善公、检、法、司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相互衔接、配套的工作机制,并建立和发展与司法机构相配套的社会辅助系统。
预防工作任重道远
从事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至今已整整34年,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教授李玫瑾见证了我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发展历程。
1982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成立,1992年,中国犯罪学会才成立。“最先引起社会关注和研究者重视的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现象。”李玫瑾说。
1992年,中国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伴随这一进程,我国先后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李玫瑾看来,“这两部法律的出台实际上意味着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开始以法律方式进行操作”。
在这个过程中,为了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18岁年限一致,加上之前对青少年年龄界定的年限太大,中国的青少年犯罪研究者逐渐将研究重点转移到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身上。
“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预防犯罪抓未成年人才是关键,因为犯罪年龄越小,重犯率越高,会超过1/3,比如12岁左右出现违法,进行多次盗窃或系列抢劫的话,这种孩子基本都会以犯罪为生。”李玫瑾介绍。
此外,随着上述两部法律出台,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研究重点更多地转向与未成年人犯罪有关的社会和家庭背景问题上。
留守儿童与青少年违法的关系越来越受到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关注。“调查表明,许多大城市里的未成年人犯罪基本都是这批孩子。”李玫瑾说。
在广东某地调研时,李玫瑾曾被告知,当地青少年犯罪90%都是外来人口,“现在这些孩子的居住地不确定,父母经常流动,所以移动中的青少年犯罪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令人欣慰的是,34年来,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参与主体在不断扩容。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确立了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和工作格局,2011年9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立预防青少年犯罪专项组,包括中央综治办、教育部、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团中央等22个成员单位,形成了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从2009年开始,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积极推动有不良行为青少年、闲散青少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2010年~2012年,共确定23个全国试点城市和257个省级试点城市,针对不同方向开展了为期两年的试点。从2013年起,决定再用3年时间、分3个轮次,在全国所有县级地区推开重点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
截至目前,各地在县级地区普遍建立了“预青”工作机构,明确了职能部门任务分工和工作协调机制,在此基础上发挥综治平台优势,强化政策保障,针对不同重点群体实施分类帮扶措施,推开工作整体进展顺利。
王顺安说:“尽管我们有了两部相关法律,但是缺乏宪法依据中的明确条款支撑,专门性少年福利法空缺,已有的两部法律属于倡导性法,既没有专门的执法机关,更没有责任条款及追责部门,尽管针对违法犯罪行为借用刑事司法机关落实刑事责任,但依据的法律规范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待制定出台的《社区矫正法》。”
在王顺安看来,目前相关研究的短板在于,中国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尤其犯罪学研究远远落后于刑法学、刑诉法甚至刑事执行法、监狱法学研究,与转型期严重犯罪现象和社会治安需求极不相符;在大专院校课程计划和教学实践中,除个别学校之外,青少年法学几乎消失,从事此领域教学与研究的老师大量转行从事刑法学乃至法哲学研究。
李玫瑾同样提到了目前立法所存在的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当于是未成年人的‘小宪法’,也就是说它解决的是一个基本的理念和保护的原则问题,但其中提到的家庭、学校、社区、法律等保护都没有程序法应对。”在李玫瑾看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更是如此,“缺乏操作性,相当于设了红绿灯,却没有配交通警察。”
“中国应该构建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包括‘小宪法’、实体法以及程序法,尤其是程序法,譬如未成年人被父母伤害,如虐待或遗弃等;还有来自其他人的伤害、尤其是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伤害,由于伤害者不到法定责任年龄,往往没有任何法律措施加以约束,这对被害的未成年人来说基本没有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对于14周岁以下出现违法行为的,怎么办?有的甚至出现较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杀人,但他尚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怎么办?没有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配套的程序法,这是目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最大缺陷。所有的观点和理论如果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就是很难落实。”李玫瑾说,“只有把程序设计得严密一些,才能构建一个保护未成年人的网,重视完善法律体系是预防青少年犯罪最好的方式。”
这些年,在不同场合讲课,李玫瑾不断重复下面3句话:“所有的社会问题归根到底是人的问题”,“人的问题是其早年的问题”,“早年的问题在于家庭”。她呼吁出台《父母养育法》以及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程序法。在她看来,这是以法治理青少年犯罪的关键所在。
“我始终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整体系统工程,我国还需要出台很多政策,包括生育政策、教育政策等。其实,未成年人也是我们社会的弱势群体,保护好未成年人、让其健康成长就是最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关乎中国未来,关乎社会稳定,也关乎千家万户的幸福。”李玫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