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出的四张银行卡开卡记录
福州市民从中国建设银行卡广告前经过
昨天,关女士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这四张建行卡并非本人及家人所办,在到开户行询问情况时,得到相关负责人的道歉,却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2月28日下午,北青报记者联系到开户的两家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已经就此事与反映情况的当事人沟通过,当事人所反映的几张银行卡均未激活,不会影响个人征信,具体情况正在调查。
事件
名下无故多出四张银行卡
2016年12月,在其就读学校为其发放劳务费的时候,偶然发现在自己名下多出了四张中国建设银行的储蓄卡。“我当时对这四张卡毫无印象,后来问家人,他们也确定没有以我的身份办过任何银行卡。”
关女士介绍,当时她曾咨询过北京两家中国建设银行的支行,均得到“绝对是你本人办理,挂失销户就好”的回复。后来她几经波折查出了银行卡号和开户行,得知四张银行卡的开户行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渑池仰韶街分理处。
关女士称,她曾于2017年1月份投诉两家开户行,要求查阅原始开户单据,均未得到同意。2月,她本人持身份证到开户行要求调阅开户原始单据,十天后得到了渑池建行客户主管、分理处负责人、行长等人的道歉。他们承认三年间的四张卡是与渑池一高的业务往来所产生,去市行查阅的原始单据中集体开户的渑池一高学生达1000多人,并坦承工作中存在失误。
“但是最终两家支行均未为他们的说法出示任何纸质凭证,三个月过去了,只得到了各种道歉,可是我对最后结果并不满意,也拒绝了负责人的登门道歉。我只是想知道银行为什么能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我的身份办了银行卡。”关女士向北青报记者提出了自己的疑问,“被办卡并不新鲜,但背后是否存在老师把未成年学生的身份信息收集起来去牟利的情况呢?”
关女士提供了其名下的五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信息,并称“只有一张是在大学刚入学的时候,学校随同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自己的。而其他四张的来源完全不知情”。
关女士的第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的开户日期为2008年6月24日,最后一次该行银行卡的开户日期为2010年1月23日。关女士表示不可理解:“办第一张卡的时候我还在读高中,并没有办理身份证,而最后一次办卡的时候我已经高中毕业半年,去了外地上大学。我们当地银行是怎么操作的呢?”
银行
具体情况银行尚在调查
昨日下午,北青报记者联系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工作人员称已获悉此事并与当事人沟通过,但是对“当事人名下多出四张卡”的具体原因暂不清楚。
中国建设银行渑池仰韶街分理处工作人员向北青报记者介绍,此前银行曾与当地学校有过业务合作,当时学校曾为在校学生集体申请办理银行卡,用作发放助学金。“可能是当时的办卡条件不太严格,只需要学校提供学生的姓名和身份证信息就可以完成办卡。”
对于关女士提出的三年之内重复办理四张银行卡的疑问,该工作人员称,可能是因为多家支行均与学校存在合作关系,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的时候可能会出现重复办卡的情况。“但是后来这几张卡的状态都显示‘其他’,这就意味着关女士名下的这几张银行卡没有被领取也未被激活,也就是说这些卡都没有资金流往来,不会影响个人征信。我们已经建议其注销这些卡,注销后不会对其造成影响。”
随后,中国建设银行渑池支行的另一工作人员致电北青报记者表示,此前工作人员所说可能只是他个人推测,他并不了解事情的具体原因。关于此事,银行方面已经在调查具体情况,届时会将调查结果提供给当事人。
律师
未经同意代办银行卡涉违法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介绍,《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同时第九条规定,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银行卡可以由他人代办。如果银行在为学校学生办理银行卡时核实了代办人身份,则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未依法核实,则需承担警告、罚款、纪律处分,直至刑事处罚的法律责任。
常莎表示,从学校的角度来看,如经核实学生确不知情,校方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从法律角度来讲,第三方正常为集体人群办理银行卡,也属于委托代理行为,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一般情况下第三方要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也需要单位出具说明并和开户银行签订协议。另外应指出“第三方”在未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为未成年人办理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