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万海远等人曾对“黑户”群体的生存状态进行调查,数据显示,大约60%的“黑户”是由“政策外生育”造成的。而在这至少780万孩子背后,是一个个无奈又焦虑的家长。对他们来说,那不仅仅是一纸身份证明,更是孩子的未来,是时刻压在自己心上的一座大山。
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没有户口带来的种种不便也愈发凸显。如果以小学入学登记为界限,留给他们的时间并不多。他们能做的也不多——因为害怕收到巨额罚单或是工作受到牵连,在平时生活中,许多家长只能将“黑户孩子”当作秘密。除了令人心焦的等待,他们甚至无法“公开争取”。2015年6月起,随着社会上“全面开放二胎”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北京的黑户家长频繁往返于国家卫计委、北京市卫计委等相关部门之间。他们一次次地写信、递材料,表达“二娃合法”“消除计生歧视”的诉求;也利用一切机会向所有可能提供帮助的人反映情况,打听政策动向。
2015年10月,“全面开放二胎”的消息传来,不少家长们一起四处奔波,呼吁国家在人口政策调整之际,解决1300万“黑户”的身份问题。“黑户”家长们之前面临的往往是比别处都更艰难的处境,黑了七八年的孩子也不在少数。在政策出台之前,为了能在北京上户口,家长们早已想尽了各种办法: 有人多次上访,主动要求缴纳罚款希望以换取落户;有人托关系更改了孩子的出生证明,试图把户口暂挂到朋友名下;还有夫妻甚至到法院假离婚……但即便是这样,真正摆脱了“黑户”命运的“二孩”还是少之又少。
2016年1月,国务院发布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提出为8类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国务院发文5个月之后,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已有重庆、河北、山东、山西、甘肃、青海、黑龙江、吉林、江苏、江西、广西、广东、陕西等13个省(自治区)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和细则。
“黑户”群体中,“超生不能上户口”占比超50%。而通过采访了解,目前北京一些因超生造成的“黑户”已经成功落户。新京报曾报道过的常如(化名)二女儿今年7岁,因为属于计划外生育的孩子且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一直没有办理户口登记。常茹告诉记者,在4月1日,她成功为二女儿办理了落户。
记者从海淀、朝阳和昌平多个派出所了解到,目前可以为超生的孩子上户口,需要携带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医学出生证明》等材料,“经过验证真伪之后可以上户口”。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解决北京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要求相关部门依法为因超生、未办理出生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等8类情况导致的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
□政策
确保每人一个常住户口
今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了给超生、未办理出生证明等8类无户口人员依法登记户口的政策。
为落实国办要求,本市出台《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本市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证号码的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根据《意见》,本市将依法给这8类人员登记户口: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事实收养的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有效期限造成无户口的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士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其他无户口人员。
与国办规定的8类人员户口登记流程相比,《意见》对亲子鉴定证明真实性“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这种情况作出了规范,明确“应优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涉及这一情况的包括,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申请随父落户的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士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三种类型。
户口登记政策将被修订
《意见》提出,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受理审批程序,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需要的相关证件证明;要认真做好工作配合和衔接,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各类疑难问题;要加强对各区的督促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检查。同时,抓紧按程序做好有关户口登记、流浪乞讨救助、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和有关政策的修订准备工作。
《意见》要求,各区政府要摸清本行政区域无户口人员底数,并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无户口人员的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以及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及儿童的DNA比对,确保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并及时将办理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情况,通报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
对弄虚作假骗取户口的,《意见》提出,将依法注销其本市户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类无户口人员登记办法
1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学生集体户口等除外,下同),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向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鉴定证明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优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申请随母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如所持《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按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2 未办《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且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的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如鉴定证明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优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本人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向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3 未办收养手续事实收养的无户口人员
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捡拾未办理收养登记,事实收养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向本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捡拾未办理收养手续,事实收养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4 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户口注销的人员
原本市户籍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向拟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
5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本市农村地区因婚嫁户口已迁出的原本市户籍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向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恢复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6 户口迁移证遗失或超有效期造成无户口的人员
原本市户籍人员,持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往外地过程中因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有效期限造成无户口的人员,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过期的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说明,向签发地派出所申请补领、换领,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向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
其他原本市户籍人员可向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
7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士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在我国国内非婚生育且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向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鉴定证明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的,应优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申请随母落户的,如所持《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按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8 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符合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本人或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向无户口人员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登记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