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他向培训机构交纳学费总计16800元。培训机构承诺包拿到职业技能证书,由于上课之后老师所讲他听不懂,故他多次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培训费,至今双方协商未果。
培训机构辩称,小刘所述与实际情况不符,不同意小刘的全部诉讼请求。其对小刘进行了培训和指导,小刘也已经培训完毕,且在网络线上学习课程已经到期,因他没有参加考试,所以无法取得职业证书。其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小刘无权要求退费。
庭审中,小刘陈述其要求退还全部学费的依据为:他学不会,培训机构承诺包教包会,学不会可以退费。对此,培训机构表示:其从未向学员承诺过包教包会,而是给学员提供网络课和面授课,学员根据自己的时间选择学习方式,课下老师提供答疑辅导;考试的试题是培训方自己出的,学员如果不能通过考试就不能取得证书,学费也不退还;只要学员完成课程,经过学习和考试就能取得证书。小刘是由于其自身原因没有参加考试,导致无法取得证书。故他无权要求退费;培训方也没有关于退费的规定,学员在参加培训之前就已经讲清楚了,这个是由学员自由掌控时间的学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表示要求被告退还全部学费的依据是被告承诺包教包会,故在其学不会的情况下被告应当予以退费。但原告的上述主张明显依据不足:首先,原告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次,根据原告签署的《学士后学员入学特批申请表》以及《学员承诺书》之内容可以看出,他在报名前已经知晓自己不符合被告的入学条件(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其仅为高中学历,故而才申请特批入学,并自愿承担因不符合入学条件而带来的任何学习风险,承诺不要求被告退费。该承诺为原告自愿作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为合法有效,对原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最后,原告当庭表示其要求退费的理由主要是其学不会,除此之外他并未提出任何客观原因或举证证明被告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节,故在被告已经履行了自身义务的情况下,原告基于其自身主观原因要求退费,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综合上述分析,原告现提出要求被告退还全部学费16800元之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