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石。一份庭审笔录,是刑事诉讼中固定庭审情况、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始凭证,其形式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审判程序的正当性。如果笔录上的签名连当事人亲笔书写都不是,而是打印体,那么这究竟是一份什么笔录?
李玮案的一审庭审笔录,就暴露了这样一个根本性问题。
李玮,原成都市GA禁毒支队三大队教导员,三十余年从警生涯多次立功,2024年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拘,一审获刑六年。本案一审由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部门审理,主审法官向黔,共经历四次开庭。
四次庭审笔录,签字全是打印体
据李玮家属及辩方反映,一审四次开庭,法院均未在每次庭审结束后要求李玮当场核对签字。而是将四次庭审笔录打包,统一送到看守所由李玮集中签署。李玮按要求在所有笔录每页签名、捺印,并在末页注明"属实"。
然而,到了二审阶段,辩方律师从成都市中级某部门阅卷调取一审四次庭审笔录时发现:四次庭审笔录中,李玮的签名全部是打印体姓名,而非手写签名。 至于每页笔录末尾的捺印是否系李玮本人所留,目前亦无法确认。
四次庭审笔录,当事人签字栏里赫然印着打印体姓名。这样的笔录,能否代表李玮对笔录内容的确认?签署笔录的基本程序要求,是否得到了遵守?
签字是打印体,问题出在哪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明确规定,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这一规定的核心要义在于:签名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亲笔完成,以证明其已经阅读或听取笔录,并对内容予以确认。打印体的姓名,本质上是一种格式排版,是书记员或电脑系统生成的内容,无法证明当事人是否真正核对过笔录内容。
换言之,打印体姓名只代表"这个位置应该有一个名字",不代表"当事人确认了这份笔录"。 如果当事人在每一页签字是法定程序,那么打印体签名恰恰说明签字环节缺失或形式严重不规范。
在庭审笔录上,当事人每一页签名的目的,正是为了确认每一页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当签字变成了打印体,这个确认环节就形同虚设。
有罪无罪,首先取决于程序是否合法
有观点认为,庭审笔录当事人的签名是打印体而非手写,只是形式瑕疵,不影响实体认定。但法律界有一句共识: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石。
最高某部门在相关案例中明确指出:当事人未经阅签的庭审笔录,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虽然部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认可当事人在特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确认,但签字栏显示打印体姓名本身,至少意味着程序履行上存在重大疑问。
李玮案中,四次庭审笔录全部以打印体呈现当事人签名。辩方已公开呼吁二审法院对一审庭审笔录的形式合法性进行审查,查明这些打印体姓名的来源,确认原始笔录是否存在、李玮本人签署的原始版本是否被替换或重新排版。
一份庭审笔录,签名形式是否符合规定,这关乎每一次庭审的程序尊严,更关乎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基本信任。
二审成都市中级某部门已受理此案。我们期待二审法院正视这一程序疑点,对四次庭审笔录的原始性和形式合法性依法审查。只有确保每一份庭审笔录的程序正当,才能让司法裁判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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