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接到线索反映,在北京怀柔区桥梓镇一起涉及企业资质及手续办理的事项中,当事人王某刚、李某元,薛宏伟三人就现金往来问题出现前后矛盾的陈述,引发外界关注。目前,公安部门已两次找到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事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一、事件缘起:为办理资质及手续的现金往来
据相关通话录音及笔录材料显示,王某刚、李某元曾承认收到薛宏伟为办理相关资质及手续所支付的现金。该陈述系在私下沟通中作出,内容涉及具体金额及款项用途,指向为疏通关系、加快办理企业所需资质及行政审批手续。
近期薛宏伟致电王某刚、李某元通话时都有录音,都承认在薛宏伟手中拿过现金,也给中间介绍人去过电话,也都承认在薛宏伟手中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收过现金(共计:75万元)。
然而,当媒体记者就此事向王某刚、李某元二人进行电话核实时,二人却一致否认曾收取或支付任何费用。二人在电话中明确表示:"没有拿薛宏伟任何费用",并强调"公安部门已经两次找到我们做了相关笔录"。最近王某刚已将薛宏伟拉黑,目前联系不上。
同一事件,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私下承认收取现金,面对媒体却全盘否认,这种前后矛盾的陈述使得事件真相更加扑朔迷离。
二、法律视角:或触及"介绍贿赂罪"红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此类"中间人"收取费用、承诺为他人办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事项,可能触及法律红线。
(一)刑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九十三条明确"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二)司法解释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构成要件分析
介绍贿赂罪的构成需满足以下要件:
• 客体要件: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客观要件: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
•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贿、受贿行为而有意为之。
司法实践中,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受贿罪共犯的关键区别在于:
• 介绍贿赂人处于"中间人"地位,具有相对中立性,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
• 而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则与其中一方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积极追求贿赂行为的实现。
三、疑点聚焦:笔录内容与公开回应的冲突
本案的核心疑点在于笔录陈述与公开回应的严重不一致:

这种"双重陈述"现象引发以下追问:
四、程序正义: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的意义
公安部门已两次找到当事人并制作笔录,这一程序性进展值得关注。
根据《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高检会〔1999〕1号)的精神,在查处贿赂犯罪案件中,既要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又要注意体现政策。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犯罪情节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被追诉后如实交待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这意味着,如果相关当事人能够主动、如实陈述事实,配合司法机关查明真相,法律将给予相应的从宽处理空间。反之,若存在作伪证、隐瞒事实等行为,则可能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五、媒体观察:资质办理"灰色地带"需阳光化
企业资质及行政审批手续的办理,本应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进行。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申请人试图通过"找关系""送好处"等方式加快进程,催生了所谓的"中间人"市场。
此类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可能侵蚀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无论最终调查结果如何,本案都再次警示:
• 对企业而言,应当通过正规渠道申办资质,切勿轻信"花钱办事"的承诺;
• 对"中间人"而言,居间撮合贿赂行为绝非"人情帮忙",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
• 对监管部门而言,应进一步压缩权力寻租空间,让审批流程更加公开透明。
目前,公安部门已介入调查,相关笔录材料或将成为厘清事实的关键证据。媒体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期待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明真相,给公众一个清晰的交代。
法律是底线,诚信是基石。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任何试图游走于法律边缘、利用"中间人"身份从中渔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审视与评判。
(媒体将持续跟踪关注)
【法律提示】
本文仅基于现有线索进行客观报道,不构成对任何当事人的法律定性。最终事实认定及法律责任,以司法机关调查结果及生效裁判为准。 金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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