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城管大队、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野蛮执法、选择性执法及国有土地流失,国有资产受损问题的情况说明
当事人:永州市东安县白牙市镇居民 王小明(五兄妹)
事发地点:东安县白牙市镇建设大道235号
一、基本事实与权属情况:
当事人亲属于1988年合法购置案涉两间临街营业门面,依法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如图1)地产交易契约(如图2),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手续费及各项税费,依法取得县政府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如图3),产权四界清晰、权属合法,受国家法律严格保护。


自1988年至2025年,我方合法土地及房产先后遭受三次长期侵权,历时37年:
(1)1988年,东安县建委将规划(街心公园用地0.35亩)以无办公用地为名,违反规划,将规划用地用作(规划办),(市政公司),(城管大队)三单位修建办公大楼。发现设制图子,侵占我方1.3米土地,后经维权,建委主动修改设计图纸,取消了1.3米侵权行为(如图4)。(第一次侵权,维权)

(2)1993年,三单位分配门面时,不好分配,打起了鬼主意,以东安县政府作出东政决字【1993】第1号处理决定书(如图5),违法剥夺我方合法土地使用权,将我房屋东墙一米土地说成在建委征地红线图(0.35亩)范围之内。(实际现城管在我的东墙外出1米地之外宗地图(如图6一7)占地243.2平方米,折合成亩数为0.3648亩巳超过征地面积0.35亩。)已严重违法。我方不服政府处理决定,并依法向法院起诉,经一审,二审,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8)永中行再终字第一号,判决如下:撤销东安县人民政府东政决字(1993)第一号处理决定书。(图8一9一10)(第二次侵权,维权)



1.东安县城管大队,在(未公示,未评估,未招投标)情况下。违规处置国有资产,(严重违规)将4个营业门面,第二层单位办公楼层低价贱卖给熟人,关系户。致使国有士地流失,国有资产受损。更为严重的是将单位进出大门改造成门面违规出租给移动公司,获取高额租金,还夾带蔡某元私人门面一并出租,瓜分租金。由于大门改成门面,进出成了问题?这时在时隔三十多年情况下,城管凭一张限期拆除通知书,打着维护城市管理的招牌,以自身单位利益为目地,欺上满下,不顾法院生效判决。再次侵占私有士地使用权。为达到目地,城管队长唐某带队暴力强拆我方围墙、大门、吊顶等合法设施,严重侵害群众私有财产。
二、主要违法违规问题
1.执法作风恶劣,野蛮执法程序违法
2025年强拆现场视频为证,(视频光盘)执法人员全员满嘴叼嚼槟榔、态度蛮横、言行粗暴,现场故意推搡、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刻意制造冲突,违反行政执法规范,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大队长唐某带队执法,言行粗鲁、态度嚣张,完全丧失执法人员基本素养。执法过程中刻意激化矛盾,故意推搡、阻拦当事人,限制人身自由,刻意制造冲突场面,将百姓合法维权恶意定性为对抗执法,执法程序缺失、执法纪律涣散、执法文明全无。
2.选择性执法、执法双标,行政不作为
关系户蔡某元长期违法占用国有土地、违规改造建筑、非法出租牟利,违法事实确凿。我方多次向执法人员吴某举报反映,其长期推诿、包庇、拒不履职。举报材料提交中央第三巡视组后,相关违法行为仍未整改、至今仍未查处。(如图11一12一13)
3.2025年 1月 8日强拆我方围墙,吊顶,不锈钢大门。我方向零陵区法院起诉。案涉强拆诉讼中,一审法院判决城管强拆行为违法。案件败诉后,唐某、吴某串通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唐某,临时炮制土地纠纷处理决定,凭空捏造权属争议,违背客观事实与生效判决,恶意掩盖违法行政行为,妄以行政干预司法,影响公正审判,藐视司法权威。
4.司法裁判失衡,违法成本极低
法院认定强拆违法,仅判决赔偿1000元,远不足以弥补实际财产损失与长期维权损耗,同时驳回恢复原状诉求,变相纵容违法执法。
三、请求
1.严查唐某、吴某、唐某等人野蛮执法、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包庇纵容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2.彻查城管部门违规占地、私售国有资产、违规牟利、国有土地流失问题,整改追责、追缴非法所得;
3.依法查处蔡某元违法占地、违规违建、非法经营行为,限期整改拆除;
4.严格执行1998年永州中院生效判决,杜绝行政权力侵犯群众合法土地使用权;
5.责令恢复我方被强拆围墙、大门原状,依法足额赔偿全部实际经济损失;
6.整顿东安县行政执法乱象,杜绝暴力执法、选择性执法,维护司法公正与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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