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证皆无”幼儿园经营权转让案引法律争议河北廊坊大厂回族自治县一起幼儿园经营权转让纠纷,因标的幼儿园在交易时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消防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定证照,且已被九部门联合取缔,引发关于无证经营标的交易效力、合同欺诈认定及司法程序合规性的多重法律争议。目前当事人已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一、交易标的"四证皆无":法定准入门槛全面缺失
据当事人反映及公开信息核查,涉案标的"潮白馨居幼儿园"(又称"格林童话幼儿园")在转让交易时处于"四证皆无"状态:
• 办学许可证:未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具备合法办学主体资格;
• 营业执照: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无合法经营主体身份;
• 消防许可证:因2016年房屋结构擅自拆改,始终未能通过消防验收,未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或相关卫生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亦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上述行政法规表明,办学许可证与营业执照是幼儿园合法设立的前置性强制要件。消防、卫生许可则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与未成年人生命健康,属于特种行业经营的必备条件。
二、九部门联合取缔:行政强制力下的"无效标的"
2021年10月21日,大厂回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联合教育、市场监管、公安等九部门对该幼儿园实施联合取缔。这意味着,在2021年12月8日签订《经营权及固定资产转让协议》时,该幼儿园不仅"四证皆无",且已处于行政取缔后的非法状态。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幼儿园作为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特殊教育机构,其设立与运营受《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消防法》《食品安全法》等多重法律规制。无证经营本身即涉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九部门联合取缔的行政行为,进一步确认了该经营活动的违法性。
从合同法理分析,转让"已被取缔的无证幼儿园经营权",其标的存在权利瑕疵与合法性缺陷,可能影响合同效力认定。
三、欺诈认定:隐瞒"四证皆无"与取缔事实是否构成故意欺诈
受让方姬浩方、韩建龙主张,出让方陈学梅在签约时故意隐瞒幼儿园"四证皆无"及已被九部门联合取缔的事实,并虚假陈述"仅取缔四人合伙,他人可办理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在经营权转让交易中,出让方对标的行政审批状态、消防验收情况、出租方同意转让意愿等关键信息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四证皆无"属于足以影响交易决策的重大信息,若出让方明知或应知而故意隐瞒,符合欺诈构成要件。
四、原始租赁合同解除:经营权丧失权利基础
2021年12月23日,即协议签订后第15日,陈学梅向田各庄村委会提交退租申请,原始租赁合同于12月27日解除。而村委会作为出租方,在原审中已明确表示不同意该幼儿园经营权转让。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陈学梅与村委会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七条亦约定:"若对房屋转让必须和村委会签署转让协议,否则转让无效。”
经营权转让以租赁权存续为前提。原始租赁合同解除且出租方明确反对转让,意味着经营权彻底丧失权利基础,合同目的从根本上无法实现,构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根本违约"情形。
五、一审判决"部分返还"引争议:责任划分与损失赔偿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冀1028民初2873号判决判令陈学梅返还34万元,对装修损失16.8万元未予支持。当事人认为,在出让方隐瞒"四证皆无"重大事实、单方退租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况下,仅判令返还部分款项且未认定欺诈与根本违约,存在责任划分失衡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若出让方过错成立,原则上应全额返还转让款并赔偿实际损失。

六、历史遗留隐患:擅自拆改房屋结构与消防验收困局
本案还牵涉2016年历史遗留问题。陈学梅与韩萃、马桂英、韩丰晴四人合伙经营期间,陈学梅于2016年7月擅自拆改二层、三层环廊房屋结构,造成安全隐患,导致幼儿园始终无法通过消防验收。2018年4月,大厂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四人合伙关系时,明确"维持幼儿园财产现状"。
该历史事实若经核实,则涉及两个问题:其一,出让方是否在明知房屋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无法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下仍对外转让经营权;其二,擅自拆改行为与"四证皆无"状态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七、法律评述:无证经营标的交易的合规边界
本案折射出民间经营权转让中的典型合规风险:
第一,行政审批前置审查的缺失。 受让方在签订重大经营权转让合同前,未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部门等渠道核实标的证照齐全性,导致以85万元预付款受让"四证皆无"且已被取缔的经营权,陷入重大交易风险。
第二,无证经营标的的交易效力争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幼儿园办学涉及公共安全与未成年人保护,"四证皆无"状态是否导致转让协议自始无效,抑或属于可撤销的欺诈情形,存在法律适用探讨空间。
第三,程序正义的底线保障。 当事人反映二审中视频证据未予质证问题。
目前,当事人已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判令全额返还转让款85万元并支付利息,赔偿装修损失16.8万元,并对二审程序问题给予关注。
法律条文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七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本文基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客观分析,不构成对任何一方的指控或定性,具体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以司法机关最终结论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