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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一宗11年未结执行案引关注

时间: 2025年10月17日 作者:314127396 来源:网络整理

2025年9月,山东聊城高唐县居民邵金萍向多家媒体反映,其女儿李盼盼作为原告胜诉的一起民事案件,自2014年进入执行程序至今11年仍未执行到位。此案因涉及“查封财产灭失”“同案不同执”等争议,引发社会关注。

  案件脉络:胜诉判决十一年难落地

  该案件可追溯至2013年。当年7月,原告高唐县高信工贸有限公司预缴9.11万元诉讼保全费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被告山东聊城海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厂区内约4000吨镍矿土及部分设备,当时估价800余万元。同年12月20日,聊城中院作出(2013)聊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判令山东聊城海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五名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2.89万元及利息。2014年2月20日,该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聊执字第62-3号。

  据邵金萍介绍,如今十一年过去,案件执行毫无进展:法院查封的财产“不知去向”,被执行人企业更换法定代表人后仍在原地经营,四名连带担保企业未被采取任何执行措施;而同期另一申请执行人徐运兴的(2013)聊民一字第91号案件,因被告相同、判决同期生效,却已实现全额受偿。

  当事人五大质疑指向执行瑕疵

  针对案件执行情况,邵金萍提出五项明确质疑。

  其一为保全财产“蒸发”。她提供的照片、扣押清单显示,2013年7月法院已完成现场查封,但执行卷宗中未见该批财产的评估、拍卖或变卖笔录,财产去向成谜。

  其二是法人变更未受审查。被执行人山东聊城海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将法定代表人由李利平变更为郑广涛,但执行卷宗未记载法院对该变更行为的审查或制裁记录。

  其三为担保人未被追责。判决明确聊城宝鑫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冠县巨兴轴承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执行卷宗显示,法院仅对主债务人发出过财产报告令,未对担保人采取执行措施。

  其四是“同案不同执”。邵金萍称,徐运兴案与该案被告相同、判决同期生效,却出现“一案全额受偿、一案分文未得”的差异结果。

  其五涉及“百万和解”提议。邵金萍提供2019年11月的通话记录显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杜凤涛律师与时任执行局局长沟通时,对方承认执行“确有瑕疵”,愿支付100万元补偿,条件是“不再追责”。目前聊城中院未对该录音真伪作出公开说明。

  多方回应:法院称正核查 律师解读法律依据

  截至目前,聊城中院官网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均未公开(2014)聊执字第62号案件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2025年9月,工作人员仅表示“案件正在核查”。山东省高院执行局值班人员则透露,已按信访流程将该案转聊城中院“自查自报”,暂未收到书面结论。

  多位律师从法律层面分析了案件争议点。律师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财产保全后“灭失”,法院应及时追查,对相关责任人可处以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责;执行人员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需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1条承担责任。对于法人变更问题,律师表示,变更法定代表人不能免除企业义务,法院若未按规定重新调查变更后企业财产状况,可能构成“消极执行”。而针对担保人未被执行、同案不同结果的情况,律师认为,连带责任人应被列为被执行人,多名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应按比例分配,若存在全额清偿案例,需公开分配方案及法律依据。

  有关专家表示,执行难虽为司法顽疾,但“难”不能成为“拖”或“不执行”的理由。查封、扣押笔录是衡量执行法官履职的重要书证,若财产最终去向不明,法院应主动公布追查轨迹,必要时启动国家赔偿及法官惩戒程序,以回应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

来源:http://m.kuaibao.cn/jiceng/202510/8212.html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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